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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现状检察监督的困境及解决途径
时间:2017-10-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李树和 

    

  内容摘要: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财产刑执行监督这一新的职责,由于财产刑执行难、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业务不熟练、相关规定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刑事检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了诸多的困难和问题,既影响了这一职责的依法履行,也影响司法裁判和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司法机关相关部门应注重研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本文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分析财产刑执行现状,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境,并就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机制建设进行探寻。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现状 检察监督困境  解决途径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由此,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财产刑执行检察这一新的职责,但由于财产刑执行不规范、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业务不熟练、相关规定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在工作中遇到了诸多的困难和问题,既影响了这一职责依法履行,也影响司法裁判和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做到注重研究,制定措施,加以解决。 

  一、当前财产刑执行的现状 

  (一)财产刑适用比重高,执行率低。近两年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性刑事案件599件687人,其中被判处财产刑共307件372人,财产刑判决案件、人员数都超过了50%,而实际执行只有121件126人,是判决财产刑人数的32%。由此可见财产刑适用率高,而执行率低,空判现象突出,大部分财产刑案件未能得到执行。 

  (二)财产刑执行困难,法院主动执行少。从近两年某区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看,所执行的财产刑案件均以判缓刑为主的案件,且以被告人本人或其家属以预缴或判决生效后主动缴纳为主。对主刑判实刑并处财产刑的案件,在财产刑执行上由于“受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传统观念影响,家属不配合,被告人及其家属往往不愿缴纳,加之财产无法区分或者分割等原因,法院也难以执行,即使执行也很难能够追缴到位,执行困难重重,导致法院执行部门主动追缴、强制执行到位的案件很少。 

  (三)财产刑执行不规范,支撑执行规定不完善。一是执行职责不明确。实践中,对判决后资金到位的财产刑执行由法院刑事审判庭执行,对资金未到位的财产刑执行则交由法院执行庭负责,导致财产刑执行工作处于职责不明状态。二是执行期限无限制。虽然判决书上注明具体缴纳的时间期限为判决生效10天内,但在具体的执行中,并没有严格遵守时间限制。三是执行工作缺乏严肃性。虽然上级部门对财产刑执行作出相关规定,但原则性强,具体性、全面性规定不足,尤其对拒绝履行财产刑方面缺乏相关硬性规定,对拒不缴纳的应采取何种措施时无章可循,执行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感觉依据不足,操作性不强,执法的严肃性未能得到体现。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困境 

  (一)就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而言,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力量不足、业务不熟问题。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些工作人员长期受重自由刑、生命刑,轻财产刑刑罚观念的影响,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则认识不足,业务部门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更重视监禁刑及监管改造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往往对财产刑执行重视不够,忽视财产刑检察监督工作,造成财产刑执行监督力度偏弱。由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本身职责众多,业务繁杂,加之新法赋予多项新的职责,很多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配置与监所检察部门所承担的职能不相称,人员配置少,承担的工作任务却并不少。如:驻所检察、社区矫正、监外执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这些工作都有大量的事务要做,如果要全面开展财产性执行监督,就有些显得力不从心。加之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本身是一项新的职责,与监管场所直观性检察监督相比,财产刑执行监督直观性差,难以直接监督,加之是新职责业务工作不熟练,又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工作开展起来困难重重,导致检察薄弱,监督效果不明显。 

  (二)就外部机制而言,存在信息不畅、机制协调不健全问题。首先获取法院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就存在较大的困难。目前,财产刑执行由法院作出判决后自己负责执行,执行的开始及结果都由法院自行掌握,检察机关除了从判决书中接触到法院判处财产刑的情况之外,很难再接触到关于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和执行情况,这使得检察机关无从掌握财产刑执行的相关信息,无法主动实施监督。其次财产刑执行监督中,虽然是检察机关对法院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相关工作需要公检法司相互协调配合,如案件在立案时办案部门就应对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情况做一调查,对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需要监狱、看守所的协调配合等等,但目前这一机制尚未建立,没有其他司法机关的协助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取得明显的效果。 

  (三)就法规依据而言,存在法规空泛,操作性不强问题。新修订的《高检规则(试行)》第六百三十三条、六百五十八条虽然明确了由监所检察部门开展财产刑监督,但规定得很空泛,缺乏必要的、科学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这导致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只能依靠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自我摸索,因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必然会出现检察不全面,监督不规范等现象,从而影响检察监督效果。虽然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中发现违法行为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但是提出纠正意见后的处理程序以及法院不予采纳的法律后果都未给予规定,这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软弱无力,缺乏必要的法律强制力。 

  三、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途径及机制建设 

  (一)建立财产刑执行检察人员能力提升和保障机制。一是保障人才投入。目前,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任务繁重,人手短缺,面对新增财产刑执行监督业务经验不足,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增加政法,配齐配强负责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力量,充实年轻、高学历法律人才,以适应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二是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思想教育,重在提高认识转变执法理念,树立履职意识和担当精神,强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严肃性,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做好财产刑执行监督的专门业务学习和培训,刑事执行检察干警要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熟知业务知识,上级职能部门可组织系统内培训会、交流会,聘请专业人员讲、经验单位讲,通过学习、培训,不断增强财产刑执行检察能力和水平,尽快投入到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中,切实履行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责。四是深入开展调研,积极探索实践。由于财产刑执行本身存在诸多困境,加之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一项新的职责,无捷径可循,无经验可就,工作开展存在一定困难,这就需要检察人员不断深入调研、探索,有易入难、循序渐进,要从检察的方式方法入手,从建立检察监督机制着手,以文书检察、现场检察、动态跟踪检察为抓手,不断完善检察监督规程,最终确保财产刑执行监督制度化、常态化。 

  (二)建立协调信息共享机制 

  一是建立公检法司协作一体化。公检法司应高度重视刑事裁判财产刑执行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整个司法工作体系中,建立形成相互协助、互相支持、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制度,保持财产刑执行的工作联络的常态化。此外,检法两机关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就财产刑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讨,研究对策,制定措施,解决问题,整体推进财产刑执行深入依法开展;二是建立法律文书抄送备案机制,法院执行部门应将包括判决生效后并处或单处财产刑在内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副本;执行过程中采取财产刑执行强制措施;法院财产刑执行数额、数量、种类和存放地点、缴纳等情况的清单;减免执行裁定以及执行完毕等法律文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检察机关备案,确保检察机关第一时间获取财产刑执行相关信息,为财产刑执行监督提供前提条件。三是建立执行信息共享机制。法院和检察机关应分别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建立自己的财产刑执行信息库,将财产刑的缴纳方式、缴纳时间、缴纳数额、执行过程中的减免缓等情况同时输入,并定期核对和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另外,财产刑的执行中往往要涉及到与税务、银行、房产等部门的沟通配合,这些部门的网络、计算机技术运用已经非常普遍。在未来的发展中,财产刑的执行应当主要通过网络完成,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运用网络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及具体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三)建立行之有效检察机制 

  一要建立台账,做到底清数明。要对法院的判决及时做好登记,区分涉财判决类别,掌握涉财判决的案件、人数、涉财数额等信息,同时对已执行、未执行等案件逐一登记,全面了解基本情况,做到情况明、数据准,为做到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打下基础。二要个案跟踪,做到同步监督。对财产刑执行案件的检察要抓住四个环节,即财产刑立案环节,查财产刑执行应当立案是否立案;财产刑执行环节,查应当执行而未执行、未执行理由是否成立、执行程序是否依法依规、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等强制执行措施以及裁定减免涉财数额等活动是否合法;罪犯服刑环节,针对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财产刑的罪犯,监狱、看守所、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检察机关职能部门,通过建立台账,审查调查,动态监督,一旦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应及时建议并督促法院予以执行;款物处理环节,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物品的价格评估、委托拍卖活动以及是否及时上缴国库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三要突出重点,做到精准切入。在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中,应当把握重点分清主次,集中检察资源,精准切入。采取案件梳理,选择可执行的案件为监督重点;犯罪类型梳理,选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侵财类犯罪等案件作为监督重点;执行环节梳理,对应当执行而未执行、执行中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财产刑未执行且以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当事人提出控告申诉等作为检察重点;检察方法梳理,可根据案件执行部门执行情况、执行节点,采取不同的检察方式,如现场检察、动态跟踪、文书书面材料审查、座谈等方式进行。四要发现问题,做到依法纠正。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监督处罚机制,可以比照对自由刑的监督方式,根据需要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必要手段予以监督。对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轻微违法依法提出口头纠正违法,对存在有应当依法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严重违法情形依法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对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其整改,以保障财产刑执行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四)建立宣传控告申诉受理调查机制 

  一是加大宣传,做好教育。一要做好社会宣传,充分利用控申、预防宣传平台在群众中开展广泛宣传活动,宣传财产刑方面法律知识,尤其是财产刑执行中权利义务,教育群众知法律、敬畏法律,知权利维护权益。二要做好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宣传,特别是加大对被判处财产刑的服刑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政策教育和法制宣传力度,从认罪服判角度增强其自觉履行和真诚悔改意识,积极引导在押服刑人员、社会服刑人员积极履行财产刑。二是受理控告申诉,拓展案件来源。在做好对群众宣传教育的同时,积极做好有关财产刑执行违法违规控告申诉受理工作,以当事人控告申诉启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在做好受理登记审查的基础上,对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调查,以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  

  (五)进一步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法律法规体系 

  虽然财产刑执行监督在《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但规定的相关内容过于原则,不够具体和详实,对实际工作缺乏指导性,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应当尽快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刑罚执行的《刑罚执行法》,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财产刑执行制定专门的刑事财产刑执行监督实施细则,将刑罚执行的有关规定集中化、具体化,对散见于各种相关法律中的监督条文进行协调、细化,使之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并明确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或检察建议后,有关单位未依法作出整改落实所承担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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