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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嫌疑人的问题探究
时间:2020-09-14  作者:陈佳钰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大众的通讯、支付方式逐渐多样化,电信诈骗案件也日益增多。电信诈骗案件犯罪场景的独特性,给侦破、审查造成相应难题。本文就电信诈骗案件中确定嫌疑人的难点问题进行简要说明,分析该问题形成的原因,并提出审查思路与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电信诈骗 嫌疑人身份 网络犯罪

 

信息时代网络通讯、电子支付各种线上业务已成为大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但新兴技术的普及也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将信息技术手段作为工具进行犯罪。对比近年来各类网络犯罪数据发现,电信诈骗案件呈现明显高发态势,且案件数量逐年上涨。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0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万人,同比分别上升52.7%、123.3%。电信诈骗犯罪不但侵害公民财产权,还可能引发网络空间信任危机,损害政法部门权威,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电信诈骗案件整个犯罪过程中,由于受害者与嫌疑人不存在任何现实接触,嫌疑人的确定就变得困难重重。

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嫌疑人难确定

电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话、网络和计算机等技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电信诈骗受害人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行为。与传统犯罪相比,电信诈骗案件具有犯罪人员身份虚拟化、犯罪组织化、犯罪过程非面对面接触等特点,这些特点给电信诈骗案件办理带来诸多问题。

以国内某电信诈骗案件为例,T市一名被害人报案称其被人以办理网络贷款的名义骗取钱财,警方通过其打款的资金流向确定了F市的A电信诈骗团伙并将相关嫌疑人抓获。后警方通过现场扣押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中的通话、微信记录及打款记录确定了遍布在Z市、L市等多地的数名被害人。同时嫌疑人方供述了实际诈骗的受害人数量比警方确定的人员更多,但嫌疑人诈骗使用的手机卡等工具均已销毁,无法确定警方未查到的具体被害人。若警方通过排查T市、F市、Z市、L市地区相同时间段内同类型电信诈骗的被害人,即使被骗的方式与该诈骗团伙作案手段类似,也很难认定这些同时段报案的被害人是受A诈骗团伙的嫌疑人所骗。

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嫌疑人难确定的原因分析

(一)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广泛、与嫌疑人无现实接触

电信诈骗的整个过程均在线上完成,诈骗团伙以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络被害人,被害人通过扫码支付、网银转账将钱财转至嫌疑人指定账户。案发后,不仅被害人无法提供嫌疑人任何直接的身份信息,嫌疑人也无法供述出其诈骗的被害人的任何特征。因此,传统办案过程中,通过口供、陈述、证言相印证的确定嫌疑人的方式,在电信诈骗案件中基本无法使用。

(二)犯罪组织分工明确,反侦查能力强

网络安全环境建设与反电信诈骗宣传不断增强的同时,电信诈骗犯罪手段也更隐蔽化、分工更精细化、反侦察能力更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往往以团伙的形式存在,严格执行犯罪流程各环节,分工明确,“效率”之高令其他犯罪望尘莫及。相关流程中就包括定期销毁作案时使用过的电话卡、银行卡,以无法恢复的方式定期清理电脑数据,定期迁移犯罪地点以便更换所使用的基站等。以上作案流程,使得办案人员查获诈骗团伙时仅能扣押部分物证及取得部分电子数据,难以从物证入手找出所有被害人的关联信息。

(三)电信诈骗作案手法难以作为区分嫌疑人团伙的特征

整理近年来的电信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法可以发现,虽然从表面看来形式多种多样,但本质上可归为以下几大类:冒充淘宝店铺、网络贷款业务、彩票站等客服人员,以办理退货退款、办理网络贷款、告知被害人中大奖需先交部分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事先了解到被害人姓名及电话,打电话冒充单位领导,并告知这是新号码,以有事需要急用钱为由,要求被害人将钱财打到指定账户;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称被害人涉嫌犯罪,需对被害人的财产进行验资或冻结,要求将钱财转至指定账户。除此之外,还有冒充网游装备卖家、网络兼职提供者、其他公职人员等进行诈骗。简而言之,各个诈骗团伙使用的诈骗“套路”其实是类似的,通过被害人的陈述难以进行区分是哪个团伙进行的诈骗。

(四)被害人不报案难以及时固定证据

电信诈骗案件中,被害人被骗取财物后,出于损失金额较小、报案也难以追回等原因,选择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使得电话记录、聊天信息等随着时间推移而灭失,等抓获嫌疑人后再进行恢复也存在困难,致使公安机关无法第一时间固定被害人方的电子数据等证据。

三、确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嫌疑人的审查思路

(一)从被害人钱款流向入手

电信诈骗案件中,通信记录会随着时间推移、嫌疑人销毁证据而难以复原,但钱款转账总要通过网银流转或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渠道留下记录,故查明嫌疑人使用哪些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就尤为重要,如果被害人钱款经过了嫌疑人控制的其中一级账户,即可确定这名被害人就是该团伙进行诈骗的。但是,嫌疑人会使用无关人员的身份证开具账户,如无法取得身份证人员的证言、调取相关银行开卡录像等,嫌疑人辩解其未使用相关银行卡时,也难以进行辩驳。

(二)从嫌疑人方扣押的物品入手

从诈骗团伙处扣押电话、电话中的通讯信息入手,是最快且能准确查找被害人的方式,但本文中也提到,嫌疑人定期对物品、数据进行销毁,使得办案人员在查找前期被害人时困难较大。另一方面,对数据进行还原恢复需要较高的技术手段,部分基层办案队伍人员配备不足;同时,部分通讯数据恢复需要依托社交软件平台,过程繁琐且耗时较长。

(三)从网络平台入手依据被害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梳理

依据被害人提供诈骗团伙使用的电话、微信等,进行痕迹追踪整理,通过使用的IP地址、信号基站等综合判断其是否是该团伙诈骗的被害人。但随着各类社交软件与移动互联网的结合,各类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以及由于部分软件信息保存不完善等问题,使得办案人员的工作量骤增,却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四、治理电信诈骗犯罪的方案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骗意识

有效的预防犯罪是对犯罪最有利的打击,预防宣传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手机软件等,使公众充分了解电信诈骗的各种类型,在面对陌生人以各种理由要求的网银转账、电子支付时,保持警惕意识,避免财产损失。同时,要鼓励被害人在被骗取财物后及时报案,以保证最大程度固定证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宣传方式应选择老年人、未成年人易于被骗的人员,能够接触到并乐于接受的方式。

(二)提高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团队的专业化水平

面对迅速增长的网络犯罪,建立专业的办案队伍进行应对是必不可少的,要侦办电信诈骗案件,除了专业的办案人员,还需要熟悉网络、善于操作计算机、电子设备的技术人才。结合电信诈骗案件的团伙犯罪特点,除了需要获取有价值的口供和证言,在电信诈骗团伙窝点搜取物证外,在电子取证、数据恢复等方面也要提升侦查技术,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

(三)注重相关证据的综合分析运用

是犯罪就不能不留下痕迹,如果不能取得直接证据,就从现有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证明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联系,通过被害人陈述来了解嫌疑人诈骗时间、手段、数额再分别与嫌疑人供述、书证等相印证,以此整理出每起案件的证据链,进行审查判断。

 

参考文献:

1、梁侠:《浅谈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犯罪特点及办理的对策建议》,《法制博览》2019年3月(中)期。

2、李泓泽:《“互联网+”环境下网络犯罪形势及防范机制研究》,《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3月,第19卷第1期。

3、李书静、吴成杰:《网络犯罪治理务实难题及其立法完善》,《现代法治研究》2019年第1期。

4、刘品新、孙玉龙:《基于电子痕迹的人身同一认定:网络犯罪的身份识别》,《法律适用》2016年第9期.

 

尾注:

1、彭凤莲:《论电信诈骗犯罪的司法应用——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电信案例为例》,2016年刑法学年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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