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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监督
时间:2024-07-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一、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版)第219条、24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3条、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下列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1.符合再审条件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调解书,3.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4.民事、行政执行(含诉讼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最高检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情形可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统一由行政检察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妇女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开展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

二、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经过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认为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认为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2、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提交监督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3、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所以当事人需到控告申诉部门申请监督。

特别说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形式骗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谋求非法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均可以向检察院控告或申请监督。

三、其他说明

因民事、行政诉讼案情复杂,如有相关案件线索或监督需求,建议您向静海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详细咨询。咨询电话:022-28945761。

温馨提示: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不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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