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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猎奇养苍鹰,获刑又赔偿!静海检察“刑事追责+公益诉讼”双拳出击
时间:2026-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近日,由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王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审宣判,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一场源于猎奇收藏的“爱好”,让被告人王某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不仅受到刑事处罚,还要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5万元。



出于对猛禽的好奇,2024年11月,王某动了收藏的念头,花费1000元从他人手中收购了一只苍鹰,带回自家家中饲养。苍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生存环境、喂养条件有着极高专业要求,并不适合普通家庭私养。王某没有相关饲养经验,仅凭个人喜好照料这只猛禽,没过多久,这只苍鹰便因饲养不当不幸死亡。



苍鹰死亡后,王某不仅没有幡然醒悟,反而生出一个错误想法:既然鸟已经死了,不如把它做成标本,留在家中当作摆件观赏。就这样,这只受法律重点保护的苍鹰,被王某私自加工制成标本,摆放在家中,用来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



在王某的认知里,动物已经死亡,自己将其加工留存,只是个人爱好,算不上什么大事。他并不知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即便已经死亡,也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私自收购、占有、加工制作成标本,同样触碰法律红线。他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更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不可逆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6年6月5日,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收到该案件线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响应,当日就开展调查核实,并于6月8日正式立案。办案检察官坚持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一体推进,一边梳理刑事案件证据链条,一边开展公益诉讼调查。



办案团队逐一固定微信交易记录、涉案物品扣押材料、当事人供述、司法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完整还原了收购、饲养、私自制作标本的全过程,厘清侵权行为和生态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照公益诉讼办案法定流程,该院于6月12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就本案生态损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是公益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目的是给社会公益组织、相关行政机关优先维权的机会。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对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弥补被损害的野生动物资源。


办案期间,承办检察官向王某开展释法说理,精准阐释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其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除面临刑事处罚外,还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将承担刑事、民事双重法律责任。经充分法治教育,王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庭审中当庭提交并宣读悔过书。



8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法没收在案野生动物制品;判令被告人王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5000元。


当初千元的收购款,换来的是刑事处罚、罚金以及高额生态赔偿,一场收藏梦,变成一堂深刻的法治警示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职能科普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履职方式。当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可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必须履行诉前公告法定前置程序,给予相关机关、社会组织优先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公告期满没有适格主体起诉的,由检察机关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实现“刑事追责+公益赔偿”双重效果。


检察官提醒

法律所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既包含活体动物,也涵盖动物死体、加工制作的标本。无论出于饲养观赏还是收藏把玩目的,非法收购、私自留存,均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广大群众切勿因猎奇心理,非法收购、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不要购买、私存保护动物标本。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



下一步,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聚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益损害问题,常态化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监督,统筹推进个案办理、类案监督与社会治理,以高质效检察履职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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