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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黄金洗白赃款 赚这个“跑腿费”违法
时间:2024-1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近年来,通过寻找中间人用诈骗款购买黄金、进而倒卖的“刷金”法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洗钱的新手段,许多不法分子为赚“快钱”成了洗钱犯罪的“帮凶”。近日,静海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以电信网络诈骗钱款购买黄金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利息低、额度高、放款快,速度私信!”去年10月,某聊天平台上一则贷款信息吸引住了郭某的眼球,近来捉襟见肘的他立即联系信息发布者询问贷款事宜。信息发布者闫某(另案处理)与郭某沟通中了解到,郭某近来入不敷出,自己的借款也即将到期,急于“借新还旧”。“我这里有一个新的‘门路’,只需用你的银行卡刷卡购买黄金,一次性便能支付报酬4500元,还包路费和住宿费。”着急赚钱的郭某自然不会放过这笔“划算买卖”,连忙应声答应下来。

翌日,郭某按照约定与闫某来到某金店门口汇合接头,随后,“上家”发来消息,称钱款已经汇入郭某提供的银行卡中,让二人去金店购买黄金。为伪装身份,二人佩戴墨镜、口罩,夹皮包,俨然一副“大款”模样,专门挑选克重大的金饰品,短短30分钟的时间内,二人便用卡中汇入的40万余元购买了800克黄金。走出店门后,闫某便按照约定支付了郭某4500元跑腿费。

此后,尝到“甜头”的郭某又介绍了几位好友(另案处理)给闫某以此赚取500余元不等的好处费。经查,购买黄金的钱款均是上游电信诈骗所得,郭某出借银行卡“代购”黄金的资金涉及全国电信诈骗案件6起,涉案金额高达104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定,郭某自己将银行卡出借收取电信诈骗钱款用于购买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静海区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郭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示: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涉“两卡”案件呈多发态势,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谨慎使用个人银行卡,提高防骗意识,在面对灵活多样的诈骗手段时仔细辨认,不轻易转账或汇款。同时,切勿抱有天上掉馅饼的思想,莫为了蝇头小利,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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