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因经营化妆品店与一名女顾客结识,互加微信经过几次聊天后,女子向姚某介绍了一个轻松挣钱的“门路”:只要用自己的手机“刷脸”帮人转个账,每成功一次就能获取大额“好处费”。虽然明知可能会有“猫腻”,手中缺钱的姚某还是忍不住“心动”接下了这个业务。
姚某在接到该女子微信后,通常在小宾馆内与其会合,并将自己的手机交给对方,任由该女子及其同伙操作,涉及转账时便由姚某进行人脸识别验证,每转账一万元,姚某便获利50元“好处费”,以此赚取相应提成。经查证,姚某名下的7张银行卡共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5起,涉案资金达28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定,姚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并在他人转账时提供刷脸验证服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接受法律的制裁。经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示:近年来,电信诈骗频发,犯罪分子大多通过非法买卖的银行卡、支付账户走账洗钱,大家在抵制诈骗的同时也要注意个人银行卡的使用,管理好个人“两卡”,不得出租转借,莫贪小便宜吃大亏,到头来触犯法律终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