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后,本可静待警方追赃挽损,却因急于挽回损失,一时糊涂听信骗子话术,主动协助转移涉诈资金,让自己从“受害人”沦为“犯罪嫌疑人”。近日,蓟州区检察院办理了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该男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久前,李某在网络购物时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察觉被骗后,他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就在警方开展案件侦办、全力为其追赃挽损的过程中,上游诈骗嫌疑人主动联系李某,精准抓住其急于拿回被骗钱款的心理,抛出“帮忙转账即可退还被骗资金”的虚假诱饵。
面对诱人承诺,李某心存侥幸,在明知对方资金为涉诈违法资金的前提下,仍决意铤而走险。为挽回个人损失,李某擅自将本人及亲友名下银行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诈骗分子使用,主动配合对方操作,协助转移、洗白涉案资金。
期间,李某按照诈骗分子指令,累计协助转移涉诈资金达55600元,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资金藏匿、流转提供了关键帮助,客观上助长了相关违法犯罪活动蔓延。
案发后,李某因银行卡异常被冻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对该案受害方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有效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蓟州区检察院经细致审查全案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认定,李某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提供支付账户、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综合考量李某系初犯,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