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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犯罪防控机制的完善——基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的形势
时间:2017-1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赵志勇

内容摘要: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不断加深,我国的人口流动随着城镇一体化的进行而不断加速,流动人口犯罪率随之上升。十八大四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依法治国新形势下防控流动人口犯罪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机制,改善社会公平制度,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从经济、文化、社会、教育、法律等多重角度出发创新社会管理,实现流动人口犯罪有效防控。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  依法治国  犯罪预防

一、流动人口犯罪现状

根据2013年卫计委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已达2.36亿人,相当于每六个人中就有一个是流动人口。相对于2011年全国流动人口的2.61亿人,又呈递增趋势。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迅速,流动人口在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转型,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流动人口的犯罪行为也日益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目前我国不少学者对流动人口犯罪特征进行了研究,从不同角度概括了流动人口的犯罪现状,从而为进一步的防控提供方向。张应立(2007)首次针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动人口犯罪特征的发展变化做了研究,总结了流动人口犯罪的五个特征,分别是数量、比例均呈较猛趋势上升;类型以侵财为主,但呈多元化趋势发展;家族性犯罪组织形式呈强化趋势;犯罪需求由谋生需求向腐朽生活、好逸恶劳恶习过渡以及犯罪经历由初犯、偶犯向累犯、惯犯发展。李冠东,宋程(2009)在研究流动人口犯罪防控机制建设时,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征也做了三方面的总结,流动人口犯罪比重不断上升;犯罪类型逐渐增多;组织形式向团伙化方向发展以及犯罪主体低龄化。学者们针对于流动人口的犯罪特点及现状研究纷纷取得了标志性成果,也为后续学者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刘里卿,张杰英(2014)分别从年龄结构、文化结构、犯罪类型、犯罪方式和犯罪目的五个方面分析得出,犯罪主体多为文化水平较低、无社会经验的年轻流动人口,呈现出以侵害财产权益为主的多样化、有组织的集团化犯罪趋势。肖珊,梁秋芳(2014)以广东市为例,研究指出,流动人口犯罪的组织形式愈来愈依靠地缘、亲缘为纽带,犯罪手段逐渐向恶劣性和暴力性方向发展。汪东升(2013)以北京市为例,调查显示流动人口犯罪现象日益严重,逐渐成为各地违法案件的主要来源,其中青壮年男性犯罪比率上升,犯罪时间和空间有“两件两出”的规律性,以及流动人口犯罪的偶发性、盲目性等特点。

可见,近年来我国学者已对流动人口犯罪启动了多方面的探讨研究,也纷纷总结了流动人口的犯罪特征,这些宝贵资料为笔者完善现有流动人口犯罪现状特征提供了借鉴。笔者认为,现阶段流动人口犯罪现状可补充三点。

第一,农村籍流动人口犯罪比率逐渐攀升。调查显示,流动人口犯罪约占城市总犯罪人口的60%-80%,而其中农村籍流动人口占总流动人口的70%左右。可见,我国的流动人口犯罪已经城市人口犯罪的主体部分,又以农村籍流动人口为主。

第二,出现以侵财型犯罪为主的多元化犯罪类型。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流动人口的涌入,最初,流动人口多以温饱生计、支付赚钱为目标涌入城市,很多没有稳定的收入、基本的生活保障难以维持,因而在流动人口犯罪中多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抢劫、盗窃等侵财型犯罪。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犯罪形式已不再局限于解决温饱的物欲型犯罪,传统的犯罪工具也逐渐升级为高科技手段,使得多元化经济利益犯罪愈加广泛。

第三,多数流动人口犯罪的起因是盲目、冲动、好奇及偶然。流动人口犯罪人员大都抱有侥幸心理,具有偶发性、临时性和盲目性的特点,随机性犯罪较多,预谋犯罪比较少,初犯比例较大。而且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居多,他们身心尚未完全发展成熟,极易受到不良文化的诱导,从而产生不稳定因素,进入犯罪分子的行列。

二、流动人口犯罪原因分析

针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分析,以相对剥夺理论、社会排斥理论、文化冲突理论、社会支持理论为代表的宏观性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多方面视角。笔者选取其中具有突出特征的三个理论,并加以补充,进行了适合我国目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的分析,对于完善流动人口犯罪预防机制具有参考意义。

流动人口缺乏社会支持体系

社会支持理论在预防和降低犯罪中的应用是美国刑事司法科学学会会长—卡伦在1994年提出。社会支持理论假设人既有自私和犯罪的动机,因此需要控制;又有利他及接受和给予支持的潜力,因此需要帮助其发挥潜力。当这种给予并接受支持的潜力得以实现时,犯罪的危险性就会降低。(Cullen,Francis T,John P)社会支持对预防和降低犯罪能起到直接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影响其他变量,如通过社会控制而对预防和减少犯罪产生间接的影响。(于阳,2014)

我国外来流动人口向往城市生活,却难以融入城市,当他们积极努力的去争取却不被城市所接纳的时候,可能就会产生对生活悲观消极的心理,当对周围的环境变得无所谓、漠视的时候,就导致了犯罪的发生。因为他们感觉不到来自社会的支持,得不到来自社会的爱心和温暖,或许就会因为企业待遇不公、加班时间过长、没有时间休息以及对家乡的思念无法排解等原因,产生报复社会、破坏秩序的心理。

流动人口的相对剥夺感强烈

随着城乡二元体制的形成发展,城乡差距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慢慢扩大,造成了两极分化,一方面,来自城市的本地居民工作机会变多,就业本身有保障,收入逐年上升,还享受着国家在医疗、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的倾斜性投入,生活越来越富裕。但在另一方面,农村人口所要花费的一切都几乎需要用自己的农业生产收入解决,同时面临的问题是,在工业产品逐渐吞噬市场的情况下,农业生产收入已经无法满足农民提高生活水平的要求,从而造成农村流动人口涌入城市谋生计。农村流动人口进城就业遭受歧视的现实,使他们无法获得更好的工作和更高的工资,却不得不承受着城市生活的巨大压力,承担着农村家庭重担,忍受着工厂主的剥削,毋庸置疑,他们的收入远落后于城市居民。

城乡贫富差距的拉大、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及流动人口的隐忍累积促使那些处于底层的流动人口在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发生了畸形变化。他们冷漠的看待周围的环境,认清与城市居民的贫富差距而根本无法改变自身低下的经济地位时,就产生了被社会冷落、剥夺、抛弃的感觉,这种“相对剥夺感”使得那些流动人口逾越道德底线,走上犯罪的道路。

流动人口群体与城市群体的价值观冲突

现代社会的发展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也改变着人们的文化习惯。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农耕文明的背景文化,在农村人们习惯了乡里乡亲、熟门熟路,步入城市,却面临着现代化、城市化发展方向的陌生人社会。流动人口到一个城市他们面对的不只是物质上的差异,同时也面临着文化上的差异。这种社会身份、角色、生活内容以及价值观的强烈变化在流动人口群体中引发了种种不适。他们需要时间和精力去融入一个新的文化氛围,这种文化氛围是需要从日常生活观念到语言习惯,再到风俗习惯的层层转变。但现实存在的情况却往往是,很多城市文化的难包容性和风俗差异性使得流动人口在城市中被排斥,缺乏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

文化信仰和价值观表现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是深刻的,因长期生活在同一种社会环境下的城市群体会形成普遍认同的价值观,且在城市群体看来流动人口群体的价值观格格不入,就形成了城市群体价值观与流动人口群体价值观之间的冲矛盾和突。这种文化的冲突结合了不同社会价值、利益规范和社会准则,极易造成个人行为的不规范和社会的不稳定,引发犯罪。流动人口始终是剩余劳动力,因屈于弱势地位,且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又只能靠勤劳节俭来满足生活所有需要,所以更容易受到金钱至上等消极观念的影响,导致流动人口从事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流动人口维权法律制度不健全

人口流动是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阶段人类活动和时代变换的重要特征,无可厚非,这种流动也对经济发展、市场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种人口流动的前提是存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调节流动人口关系、合理配置资源、保障合法权益。我国涉及流动人口的制度包括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而在这些现有制度层面存在着某些利益保障性的缺失,从而造成制度的缺失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的局面。

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差别对待拥有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和农村户口的流动人口,难以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阻碍了流动人口的合理运用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没有起到控制人口流动的作用,却阻碍了人才的流动,降低了经济发展的效率,在户籍身份的等级色彩之下,给流动人口带来的是城乡收入差距的悬殊化,内心的不平等化。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设不健全,社会劳动保障体系不完善同样不能给流动人口心理稳定带来合理保证。当他们目睹了城市居民享受国家带来的一切福利,在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正当权益,而自身面临子女难上学、看病无处去、打工不平等遭遇时,产生的不仅仅是对现实的隐忍,这一切慢慢累积,造成的就是流动人口的犯罪—对着社会不公的反抗。

三、流动人口犯罪防控机制的完善

通过对我国目前发展阶段中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和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到,造成流动人口犯罪的严重局面是来自多方面的复杂原因。如何预防流动人口犯罪,控制流动人口犯罪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加之,我国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这就决定了完善现存流动人口犯罪防控机制的紧迫性。笔者从以下四个角度出发,对流动人口犯罪防控机制进行补充。

增强社会支持,实现社会控制

社会支持是实现有效社会控制的前提条件,社会支持通过影响社会控制进而作用于社会的思想。专家指出,社会支持与社会控制的结合运用对预防和降低犯罪远比单独运用社会控制更有效。因为,社会支持能够培养人的“利他”观念和行为,因为得到了社会的支持,就会对提供支持者产生尊重和敬佩,为了心中的这份敬重,一个人才更有可能自觉地控制自己远离犯罪。社会支持还可以改变人的行为方向,因为一个受他人、社会支持而心存感激的人,和提供他人和社会支持而受到社会尊重或褒奖的人,都应该会时刻注重良好的社会形象,因而他会不自觉的加强自我控制,从而避免实施犯罪导致自毁形象。

于阳(2014)也谈到,当社会控制对犯罪起到作用时,社会支持可以提高或者增强社会控制的有效性,社会支持既可以通过社会控制对犯罪产生间接的作用,也可以与社会控制相互作用对犯罪产生影响,社会支持与社会控制是相互综合与补充,一个从主观层面着重强调内部的社会支持,一个从客观层面着重强调外部的社会控制,并且社会支持是社会控制有效性的前提条件,二者共同对犯罪防控发挥积极的重要作用。

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支持体系,包括政府组织的社会救助支持、非政府组织发起的慈善活动、流动人口基金会以及社交网络中对于流动人口的关注等。目前我国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正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来自政府的领导,社会的呼吁以及各类非政府组织的主动参与,让流动人口这一特殊群体真正体会到来自城市的温暖和关心。

缩小城乡差距,降低相对剥夺感

城乡收入差距带来了流动人口向城市的涌入,只有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提高流动人口的收入水平,在某种程度上才能减少流动人口的犯罪发生。缩小城市和农村的差距,首先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尤其是在经济收入水平、生活条件、社会保障水平等方面的差距,使农民不至于因生计无着而离开农村进城务工,使进城务工的农民即便没有达到预期,也能回到农村过体面的生活。这样,农民的被剥夺感就会消减,就会更好地融入到城市和社会中,而不必采取过激行为。

提高流动人口的收入水平,包括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经济发展和个人经济发展两个层面。因为造成人口流动的原因中,经济动因是最为强烈的。因此发展农村经济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能够减少流动人口的外出发展,减少因贫困而产生的不满,降低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几率。

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定以来,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内容的新农村建设提上日程。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同样强调,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努力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上挖掘新潜力,在优化农业结构上开辟新途径,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寻求新突破,在促进农民增收上获得新成效,在建设新农村上迈出新步伐。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统筹城乡发展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基本途径,是缩小城乡差距、扩大农村市场需求的根本出路,是预防和控制农村流动人口犯罪的根本之举。

创造公平正义、文化兼容的社会环境

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塞林指出,当生活在既定文化区域中的成员移居到其他文化区域时,两地的文化氛围会发生冲突,而这一冲突的结果就是犯罪现象的出现。可见,流动人口犯罪存在着深刻的文化因素。

流动人口进入城市之后,面临的状况往往是,对乡土文化的认同感逐渐弱化,对城市文化的认同感逐渐增强。可能现代城市文明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都与以前的习惯有着较大的区别,他们在学习新文化的同时又在内心和以前的文化进行比较。这种“边缘”化的思想使他们难以接受,若在这种难以取舍、进退维谷的状态下,不被城市文化所包容,而是被一味的排斥和嫌弃时,就容易产生犯罪问题。除此之外,流动人口在得不到外部认同的情况下往往会寻求群体内部认同,去追求同一群体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认同,导致互染恶习而结伙犯罪。

增强流动人口的城市文化认同感,同时保持对乡土文化的追忆感,是解决文化矛盾的有效途径。让流动人口获得有效地情感支持,这种情感支持可以来自工作中公平满意的环境,也可以来自城市居民的友好眼神,当外来流动人口对当地城市居民产生思想和心理上的认同、满意和依恋,就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情感支持。此外,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委员会、企业职工管理部门以及工厂员工保障团体也应该积极地创造条件,搭建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交流平台,使其获得幸福感和依赖感,更快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提供法律保障,推进依法治国

真正有效防控流动人口的犯罪问题,需要法律的监督和制度的保障。健全流动人口性质的劳务市场管理和流动人口安全保障等法规,推进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制化进程。2006年7月21日,我国关于流动性人口权益保障的一项重大举措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这是第一步以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地方性法规,对控制流动人口犯罪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法规体系的不完整性。因此,我国现阶段的工作是在主动发挥现存法律制度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发现相应不足并尝试完善出新的法律制度,实现对流动人口的正当权益进行多层次、全方位保护。

第一,取消城乡户籍二元制差别,真正保障流动人口权益实施,同时为实现为流动人口权利和义务的控制,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法律法规;第二,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在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加快各类企业组建工会的步伐,最大程度地把流动人口组织到工会中来,使他们能够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权益;第三,解决目前流动人口劳动保障难的局面,包括流动人口就业遭歧视、劳动环境恶劣、劳动报酬难以足额获取以及长时间工作得不到休息等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关规定办法,例如成立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协会、建立流动人口自行申报企业欠薪制度等,简政放权,使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制度规定,切实保证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杜绝因社会待遇不公和权益受损而引发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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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汪东升. 流动人口犯罪及其防治理念[J]. 犯罪研究,2013,02: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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