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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案件特点分析及应对策略
时间:2018-0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夏祥轶

 

内容摘要电信诈骗犯罪已形成产业链条化,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工具高科技化,犯罪成本低且非法获利高,其犯罪成员反侦查意识强。这给司法机关侦办此类案件造成了极大困难,主要体现在侦查机关的工作开展难、调查取证难、侦查协作难、罪名认定难和追缴赃款难。面对这一情况,需部门联动,打防结合,共同应对。一方面,打击犯罪要通过建立网络技术平台,成立专业队伍,加强区域合作等手段下功夫;另一方面,防范犯罪也需要公众自身提高警惕,认清犯罪分子的阴谋,谨防上当受骗。

一、引  言

近几年来,我国电信诈骗犯罪借助金融、通信业的飞速发展显得愈发猖獗。其在我国内地的迅速蔓延,不仅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地经济损失,也给公安机关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人民群众上当受骗后,由于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往往反映非常强烈,迫切希望经济损失能被追回。而该类案件在基层侦办机关手里,不是一时半刻就能解决的,一般需要通过一定途径向上汇总以求信息集中,通过大数据分析才能增加案件破获的可能性。这就不可避免的延长了个案的破获时间,同时也加剧了人民群众和公安机关间的矛盾,给基层公安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新的难题。

有鉴于此,公安机关一方面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破获了大量案件;但另一方面,由于具体侦查策略的欠缺,该类案件还是屡禁不止,并一直呈现高发态势。因此,为求从根本上遏止此类案件的高发,有必要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系统的研究,并发现其中的规律性特征,提出适宜的解决和预防对策。

二、电信诈骗的概念

(一)电信诈骗的概念

电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电话、互联网等传播媒介,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电信诈骗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形式,又称非接触性诈骗或远程诈骗。

(二)电信诈骗的特征和认定

电信诈骗犯罪,主要通过固定电话、手机短信、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常见的形式主要以虚构异地刷卡消费、异地电话欠费、短信告知中奖、冒充亲友、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以被害人涉嫌洗钱、恶意透支信用卡等理由行骗,其主要利用受害人贪图利益的心理和侥幸心理以各种中奖、返利、无抵押低息贷款等虚假信息或者受害人惧怕自己的把柄被揭露的心理诱使被害人做出错误判断,通过网上银行或ATM机操作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

其中,通过电信途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在认定上存在一定争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诈骗罪的量刑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明知自己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故意假冒身份进行欺诈行为,从而谋取非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招摇撞骗罪的量刑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增城市人民检察院邝军坤对该问题认为,这两个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从一重罪的原则适用法条。因此,对于上述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应根据具体的情节、犯罪金额进行定罪:对于犯罪金额未达到“较大”或情节未达到 “严重”的,可以招摇撞骗罪对其定罪量刑;对犯罪金额达到“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或情节达到“严重”、“特别严重”的,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

另一方面,不少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伪造居民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他罪,因此,对该类电信诈骗行为的罪数认定存在争议,邝广坤也认为,该类电信诈骗犯罪行为是牵连犯,应按牵连犯的处置原则定罪量刑: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适用刑罚。

三、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和侦查难点

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产业链条化

电信诈骗犯罪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运转周密的产业链条,这个链条包含负责策划和实施犯罪的诈骗产业、负责以黑客技术盗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产业、负责搭建网络陷阱和钓鱼网站的技术支撑产业、负责利用他人身份证骗领银行卡的银行卡办理产业和洗钱产业。他们分工明确,使犯罪行为高速运转,但又缺乏容易使其暴露的直接联系。公安机关抓到某个环节的犯罪分子难以顺线追查,扩大战果,同时也缺少认定犯罪的佐证,这给侦查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

目前的电信诈骗手段多以电话欠费、银行卡异常消费、通过短信告知中奖、冒充亲友电话号码、发送低息贷款信息或招工信息诈骗,也有冒充公检法人员以侦办相关案件,当事人账户涉嫌洗黑等为由进行诈骗。

(三)犯罪工具高科技化

科技含量提高,手法成熟隐蔽。电信诈骗分子往往身在境外,利用当地的服务器和IP地址,通过VOIP网络电话和一种预装在电脑上的叫“任意显”的软件进行犯罪。这样既能通过网络短信群发扩大受骗群体,又能使自己伪装成公检法机关和电信、金融等行业的电话,增加诈骗成功率。

(四)犯罪成本低廉,非法获利高

电信诈骗犯罪非法获利高是不言而喻的,他们一旦得手往往能获取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诈骗犯罪所得。犯罪成本低从两方面来看,就经济成本而言,犯罪分子只需要租用境外服务器和购买短信群发器即可进行犯罪;就惩罚成本而言,我国对电信诈骗犯罪的处罚也略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就我国近期的相关判决来看,对电信诈骗的判决也略轻,且赃款大部分没有被追回。

(五)反侦查手段强

由于电信诈骗犯罪产业的高度链条化,其在犯罪过程中不断强化反侦查意识,逐渐形成了一套极强的反侦查体系。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犯罪分子身在境外,降低被抓捕风险;通讯工具专机专用,作案用手机号码和生活号严格分离,换号频繁且多为不记名卡号;银行账号利用盗取的真实身份证件骗领,且频繁换卡;资金多级流动,转往境外,增加追缴难度。

(六)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难点

正是围绕电信诈骗犯罪产业链条化这一显著特点,在实际运行中,形成了诸多需要公安机关投入大量警力、财力的关键点,这也是阻碍这类案件成功破获的侦查难点。

对诈骗产业的侦查工作开展难。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跨区域流窜作案造成其流动性很强。犯罪分子所在地、案件发生地、诈骗得手后资金流向复杂,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且彼此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受害人上当受骗后到其所在公安机关报案往往只能提供自己的通讯信息、银行卡信息,对嫌疑人的信息知之甚少,且多为嫌疑人伪造的虚假信息,这使公安机关的对案件的侦查工作难以开展。

对盗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产业的调查取证难。犯罪分子利用其产业链中的黑客技术对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盗取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主要体现在犯罪的非接触性和犯罪信息的虚假性两个方面。而且即使犯罪分子被抓获,对作案过程中的电子证据难以查找、固定、提取。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即使找到身份信息被盗取者,其出于某些原因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致使无法立案或无法认定犯罪事实,造成对这部分犯罪的调查取证难。

对技术支撑产业的侦查协作难。犯罪分子往往身在境外,租用当地服务器,在境外搭建电信诈骗网络平台。近期,犯罪分子利用中国与东南亚部分国家关系紧张的政治态势,把大本营建立在该部分国家,若由主办机关对这部分人实施抓捕,往往兴师动众又困难重重;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作,则手续繁琐,且难见成效。

对银行卡办理产业的罪名认定难。该部分犯罪分子利用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身份证件骗领银行卡、信用卡,通过出售这些银行卡获利,与电信诈骗其他环节再无过多联系,其罪名难以与电信诈骗相关联。笔者曾在山东某地公安机关实习,遇到出售利用虚假身份证件骗领的银行卡、信用卡的犯罪嫌疑人,当地民警虽积极调查,寻找突破口,但难以追查到其他相关犯罪,最终只能将嫌疑人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定罪。

对洗钱产业的赃款追缴难。追缴赃款、赃物是与搜集犯罪证据、查明案情、缉拿犯罪嫌疑人并重的破案环节。但是在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中,追缴赃款、赃物存在极大难度,其难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电信诈骗多为跨区、跨境犯罪,犯罪分子骗得钱款后,大多通过多级转账或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到境外,侦查部门在追赃上确实存在很大的难度。第二,即使这些赃款没有被转移到境外,也通过其预设立并搭建好的多级账户链条将赃款化整为零快速转账到多个子账户,又通过这些子账户把大量涉案赃款分散提取、藏匿。鉴于此类案件的特点,公安机关即使破获案件,也有大量的赃款难以被追回,而且即使是查到了嫌疑人的账户,冻结其尚未转移的赃款,涉案资金也必须按照相应法律程序,等到法院做出判决后,才能将资金追回。

三、电信诈骗案件的一般对策

鉴于电信诈骗案件的上述特点和侦查难点,公安机关在实际侦办此类案件时,往往面临着串并案困难、侦查周期长、破案成本高等难题,其侦查结果也因境外犯罪嫌疑人难以抓捕、涉案资金难以悉数追回而大打折扣。我国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管辖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多是由区、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为主,在侦查传统刑事案件时,这样的管辖体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应对高度产业链条化的电信诈骗案件时就表现出若干不适应。个人建议在面对电信诈骗案件时,公安机关应立足于全国的高度,采取以下侦查对策:

(一)搭建网络技术平台,建立“侦查落地”机制

按照目前公安机关属地管辖的原则,多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可能同一时间对发生在当地的案件进行侦查。而针对电信诈骗案件来说,犯罪嫌疑人不与被害人直接接触,也不需要到被害人所在地进行犯罪,所以实践中可能出现多地多个公安机关同时侦办由一个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而互不知晓,这极大地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重复浪费。所以有必要由公安部组织建立网络技术平台,利用公安信息网,实现远距离自动串并案,这样各地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各自做好自己手头的侦查工作,最后由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嫌疑人抓捕。

(二)成立专业侦查队伍,加强侦查协作和部门联动

传统刑事案件一般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公安机关一般会以现场勘查、调查访问为案件入手点和突破口。但电信诈骗案件没有上述条件,其常用的侦查措施比较单一,只能到有关银行、电信部门调取数据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所以成立专业队伍与银行、电信两大行业进行深度合作与常态沟通,不仅可以将支撑电信诈骗犯罪的资金链和技术链斩断,也可利用公安庞大的信息资源加强银行、电信行业难以独立完成的实名信息登记,其也将反作用于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

(三)加强国际、区域合作,抓捕跨境犯罪嫌疑人

当前,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的首脑和高层一般身在境外遥控指挥,要抓捕他们往往存在较大困难。由此也助长了跨境、跨国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嚣张气焰。因此,有必要加强相关国际警务合作和情报信息互通,一旦发现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藏匿在国外,可以实现跨国抓捕或由当地警方抓捕并移交我方。

对于电信诈骗案件,打击固然重要,防范也同样重要。在技防层面上,公安部门应分析结合此类案件的特点,建议电信部门采取技术措施应对诈骗团伙经常采用的“任意显号软件技术”,保障来电号码显示真实;在资金链条上,犯罪团伙往往利用银行网上转账没有最高限额的规定迅速将大量涉案资金转移,公安部门应建议银行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对于同一人短期大量办理开户、频繁开销户、短期内资金汇入转出异常等情况,进行检测分析排查;对于电信诈骗案件的预防,最关键的还是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水平,只要提高公众对于骗子骗术的分辨能力,例如400开头的电话只能被叫不能主叫,否则一定是虚拟号码,还有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不会通过电话形式要求当时人在银行ATM机上转款等,就能很大程度上扼制诈骗团伙的成功行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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