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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提升检务督察工作效力的途径
时间:2018-09-30  作者:徐小琦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摘要:检务督察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障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在工作实践中,检务督察发挥实际作用时还存在一定问题,同时,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也对检务督察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本文从基层检察机关的视角来探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务督察工作的现状和进一步提升监督效力的途径。

 

关键词:检务督察 内部监督 司法体制改革

 

检察机关自2007年起开始实施检务督察工作制度,至今已实施十年有余。200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这条规定明确了检务督察的实施主体和督察内容,为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明确了定位和方向。十余年来,检务督察工作为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推动力,而在实践中,检务督察工作依然存在重视不足、人员设置不合理、督察问题浮于表面、督察形式单一等诸多问题,尤其是司法体制改革开始后,对检务督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从工作实际出发,对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并结合现状提出了可行性解决措施,以期进一步提升检务督察工作的效力。

 

一、检务督察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一)检务督察工作有助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全面开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也已全面实施,在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有了大规模的调整,员额制改革赋予了检察官更大的权力和责任,加强内部监督是改革背景下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检务督察的作用更加突出,必须进一步发挥检务督察的监督作用,积极延伸督察触角,及时发现在改革过程中检察权力运行出现或面临的问题和矛盾,督察各项检察工作开展时遇到的廉政风险和阻力,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有力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贯彻落实。

(二)检务督察工作有助于提升检察工作水平。检务督察制度是健全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检令畅通的重要措施,在推进各项检察工作规范发展、促进检察队伍建设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每年都开展的执法监督检查是检务督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检察机关中主要业务部门的重点工作为督察对象,重点检查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出庭公诉、赃款赃物的管理、监所执行检察权的行使等内容,促进了检察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三)检务督察工作有助于提升检察干警素质。最高检关于检务督察工作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权、遵规守纪、检风检容的监督检查是检务督察的重要内容,检务督察就像为所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上了“紧箍咒,通过各类方式的督察全方位监督检察干警在八小时外和八小时内的行为规范,强化干警纪律意识,将遵规守纪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筑牢廉洁自律防线,不触碰纪律底线,为打造素质高、作风硬的检察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二、检务督察工作的现状和问题

(一)对检务督察工作认识不足。首先,在领导层面,基层检察机关对检务督察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尚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未将检务督察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也难以实现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要求。其次,在干警层面,未正确认识检务督察作为内部监督其所具有的预防和保护作用,本质上督察出问题并即时整改是对干警的一种保护措施,通过不断地查找问题、纠正错误、提醒警示来防止出现更大纰漏,而有的干警却认为检务督察是给自己的工作挑毛病、找茬,存在抵触心理,不能积极配合,也无法正确对待督察建议,不能对查找出的问题举一反三,使得督察效果大打折扣

(二)检务督察工作人员设置不合理。检务督察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一项重点工作,并未受到应有重视。在实践中,检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干警负责督察的日常安排、组织协调、督察通报、监督整改等工作,而由于基层检察机关的编制问题,监察部门往往只配备2-4名干警,人手严重不足,在应付大量日常廉政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主体责任落实、履行各项监督责任工作以及查办纪检举报案件等工作的同时,难以兼顾检务督察这一理应大力开展并后续跟踪问题整改的工作,导致检务督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检务督察工作专项性不强,查找问题浮于表面。检务督察只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还存在专业性不够的问题,尤其是针对执法行为的专项督察,存在外行检查内行的现象,本应由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业务能手来检查执法办案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而在实践中,参与督察的监察部门干警往往没有业务工作经验,很难通过现象看本质,查找问题浮于表面,难以实现督察目的,起到实质监督作用。

    (四)检务督察工作形式单一,难以实现督察全面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指出,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采取的主要方式有:一是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是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三是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四是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五是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案件卷宗、音像资料、电子文档、财物账册等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暂予扣留、封存;六是经检察长批准,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督察方法。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检务督察并未真正落实以上所有工作方式,尤其是在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是以纪检组长任组长,监察部门、政工部门、行政部门等负责人为组员,在需要开展督察时临时组建起来的督察组,像听取部门汇报、进行暗访督察等形式难以施行。在工作中,开展检务督察往往采取最便利的方式,即现场督察、走访调查和查阅资料,形式单一,难以实现督察的全面性。

三、完善检务督察制度、发挥检务督察效力的措施

(一)要增强检务督察意识,加强督察队伍建设,保障督察执行力。一是应当设置专人专岗。由于检务督察工作内容涉及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对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应当摒弃那种检务督察工作可有可无的观念,也不适合将检务督察组设置在纪检监察部门,而是设置专门编制,由专人负责检务督察工作,即设置正式的内设机构,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干警担任专职督察员,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兼职督察员,每次督察根据内容选派不同兼职督察员参加,而专职督察员既负责参与督察过程,也负责制定计划和安排、确定事前督察内容方案、完成事后督察通报跟踪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调研总结等与检务督察相关的工作内容,让检务督察工作真正规范、有序起来,为检务督察真正成为检察工作的“紧箍咒”提供人力物质保障。二是完善督察流程。建立制式表格,将每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填写《检务督察整改事项通知单》,并一式两份,一份由检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一份交给需要整改的相关部门或个人,整改完成后,整改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检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检务督察整改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单》,若未在规定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报告单,由检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检务督察整改事项催办单》,每份文件均做好编号,规范整个督察流程,有利于确保督察出的问题彻底整改,杜绝糊涂账,并便于存档,为后续追责或参与业绩考核提供参考佐证料,并有利于发现反复出现的问题,便于采取针对性措施。通知单、报告单、催办单内容如下:

检务督察整改事项通知单

[    ]年  号

整改部门

 

责任人

 

发现问题

 

整改意见

 

审核签发人

 

检务督察整改事项通知单存根

整改部门

 

整改事项

[     ]年  号检务督察整改事项通知单

通知时间

 

办结时间

 

通知人

 

签收人

 

检务督察办公室制发

年    月    日

 

 

检务督察整改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单

[    ]年  号  

整改事项

[    ]年  号检务督察整改事项通知单

整改部门

 

责任人

 

交办时间

 

办结时间

 

整改事项

办理情况

(可附页)

 

 

 

 

                               整改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年年   月   日

 

检务督察整改事项催办单

[    ]年  号

被催办部门

 

责任人

 

催办人

 

催办时间

 

 

[      ]年  号检务督察整改通知要求你部门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并上报整改完成情况反馈表,现已超过办结时限,请接催办通知后尽快完成整改并将报告单交至检务督察办公室。

特此催办。

                          

                                          检务督察办公室

年    月    日

检务督察整改事项催办单存根

被催办单位

 

催办事项

[     ]年  号检务督察整改事项通知单

催办时间

 

应办结时间

 

催办人

 

签收人

 

 

(二)要创新方式方法,坚持“三个结合”,提升督察执行力。一是常规督察与专项督察相结合。当前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背景,对检务督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对纪律作风、遵守中央八项规定、遵守检风检纪、落实值班、窗口接待等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的日常督察以外,应将督察工作的重心放在执法办案上,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案件,应是今后督察的重点,结合专项督察确保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更加规范、合法。二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自我监督、内部监督往往存在避重就轻、绵软无力等不可避免的弱势,为了强化督察效果,应该将外部监督引入督察工作方式中。首先邀请对检察工作有一定了解的人民监督员和检风监督员加入到检务督察中来,让他们参与专项检务督察,提出督察建议;其次,采取跨部门督察,邀请与检察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公安、法院、律所等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到专项督察中来,为相关检察业务工作提出更加有针对性的建议,对日常工作接触中遇到的问题或认为应整改的地方提出意见;三是采取跨区域督察,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统一安排部署,同级别不同区域的基层检察机关督察组进行互查,同时也加强了交流学习,通过对比发现优势和短板,有助于检务督察工作“走出去”进行流程、内容的自我完善和创新,防止固步自封、因循守旧。三是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相结合。检务督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即改革后的检察业务管理部)对案件质量评查有不同的方向和侧重点,两个部门可以有机结合,检务督察部门可以参加案件管理部门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案件质量评查过程进行监督,检务督察组可以采用调阅有关案件卷宗、参与案件讨论、询问办案人等督察措施。通过对检察官履行司法职责的监督与管理,发现和纠正司法不规范行为,给予警示教育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三)要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督察执行力。一是健全各项配套制度,有助于检务督察工作的稳定性,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制度化,有利于检务督察工作的稳定性,也可以防止因人事变动而影响检务督察工作的持续性开展。如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协调配合制度》、《检务督察工作定期汇报制度》、《检务督察通报制度》、《对督察工作整改反馈制度》和《检务督察工作量化考核办法》等一系列制度,从制度上规范督察流程。二是确立激励和问责机制。在实际工作中,检务督察对查找出的问题都是通过在检察机关内部发布督察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的形式,为更好地发挥检务督察作用,应设立科学合理的激励和问责机制。一方面,对督察中发现表现优秀的部门或干警,在给予公开表扬肯定的基础上,可以对其采取年末考核评比加分、优先评优等形式予以精神方面的肯定和鼓励,同时可以在全院树立优秀典型进行宣传和学习,也可以将检务督察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另一方面,对检务督察中查摆出的问题,严格落实“两个责任”要求,对相关负责人充分运用“四种形态”进行处理,并将结果记入干警个人廉政档案,将“第一种形态”运用常态化与检务督察相结合,尤其是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等形式,及时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抓早抓小,防患未然,确保督察结果切实服务于检察工作。三是提供权力保障。要让检务督察能够真正取得实效、有震慑力,就要保障检务督察工作的地位,让督察建议成为有分量的文件,而不是无人重视的废纸一张,要紧紧抓住问责这一抓手,对发现的问题该整改的整改、该问责的问责、该追责的追责,对整改工作不重视、不落实、年度内因同类问题受到两次整改通知的,取消责任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内受到整改通知三次及以上的,取消责任部门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让检务督察真正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1] 刘庆丰:《加强和改进检务督察工作的途径》,《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9期。

[2] 张连超:《关于检务督察工作的调研报告》,《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7期(中)。

[3]吴晟晟:《检务督察工作科学化探析》,《法制博览》,2017年第1期(上)。

[4]赵文俊:《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之完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5]孙涵:《探索检务督察应用的新方式》,《天津政法报》2017年7月4日第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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