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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案件适用检察听证制度的研究
时间:2021-07-21  作者:倪侃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听证制度在探索实践过程中取得的实效,是证明这项制度在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司法民主化方面重要价值最有力的证据。审查逮捕环节由于其封闭性,一直为人所诟病,在此阶段引进公开听证制度,有利于提高办案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本文将从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听证制度的重大意义、现实问题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审查逮捕阶段适用检察听证制度的重大意义

1、提高司法效能

从司法实践来看,一直以来,“重逮捕、轻取保候审”是办案人员的惯性思维,特别是在审查逮捕阶段,“够罪即捕”的思想更是根深蒂固,因此,办案人员很容易在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性上欠缺充分的考虑。听证程序的设立,让侦查单位和犯罪嫌疑人各自站在控辩的位置上,分别就自己的观点进行主张并进行举证说明,这种方式不仅拓宽了检察官获取案件信息的渠道,更扩大了检察官获取证据的种类,通过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检察官可以更全面、立体的获取犯罪嫌疑人以往的生活方式、个人品行、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等,而这些在案卷中是没有的。检察官通过这些案卷中无法获取的案件信息,能够更为全面细致地把握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避免错误或者不当适用批准逮捕程序,更对于以后案件的审查及证据的收集审理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方向。能够很好的促进逮捕听证审查和后续诉讼进程有机衔接,检察官通过听取侦辩双方意见,及时发现侦查存在的问题,引导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批(不)捕后的补查工作,提高补查案件质量,优化“案件比”,为后续审查起诉和庭审奠定坚实基础。

2、增强审查逮捕公开性和公信力

程序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也是提高群众对司法程序认可度的保障。在审查逮捕阶段坚持程序公开原则,就要求审查逮捕程序必须向与程序有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公开,即向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公开,对于特殊案件,还应向被害人公开,使得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得以参与审查逮捕的过程,增强了逮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增强审查逮捕决定的公信力。

检察官在审查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必须考虑到决定的做出是否符合大多数的预期,否则会产生对程序公正的质疑。比如之前的“玛莎拉蒂案”、“辱母案”等等,都在网上引起过轩然大波。检察官在做出的结论不仅影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稍有不慎更易激化社会矛盾。而听证程序是一个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使得检察官更了解各方的诉求,更能平衡各方利益,增强了捕或者不捕的可接受性。

与此同时,通过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参与听证过程中,可以很好地将自身诉求置于明面,不仅可以进一步理解双方案发时的处境和心态,更可以让检察官不再就案办案,使办案过程变成了执法说理、法治宣传和教育群众的过程,同时可以充分化解在执法办案中群众对公安、检察院执法、司法行为的不解和困惑,有效化解群众矛盾,更好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审查逮捕听证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听证程序可以更好地拓宽检察官取证的渠道,提高办案质量,有效化解矛盾,很大程度上降低捕后轻刑、上访等情况的发生,但在实务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稍有不慎则会降低办案效率,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1、费时较长,增加办案压力

一般来说,绝大多数的审查逮捕案件的办案期限为七天,其中还包括两天的休息日。在十分有限的办案期限内,检察官(办案组)要完成阅卷、提讯、进行案件讨论、汇报、制作审查报告、制作法律文书、进行文书送达等工作,时间非常紧张。要在此基础上进行听证活动,则还需要进行汇报请示、联系相关人员、协调听证时间,对于特殊案件则可能会涉及联系人大代表等情况,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检察官(办案组)的工作量,增加了工作压力,甚至会影响办案进度。

伴随着员额制改革,刑检部门检察官数量有限,特别对于基层院而言,检察官人均案件受理量一直居高不下,有时甚至需要同时办理数个批捕案件。特别是“捕诉合一”之后,为了公诉阶段能提高效率,降低案件比,对于审查逮捕阶段案件证据细节的把握要比以往精细得多,压力也会更大。如果此时再让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增大听证程序的适用,则很容易影响办案质量,得不偿失。

2、案件适用进程存在阻力

听证程序的启动意味着要对案件更加细致化的审查。正如上文所述,在案多人少的现实状况面前,检察官很难做到将公开听证程序适用到每个审查逮捕案件中,而对于哪类案件适用公开听证,检察官很难进行把握。如果大范围的在一些案情简单、社会矛盾较小的案件中适用公开听证程序,则对于听证制度中化解社会矛盾等功能会相对弱化。若只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则难免流于形式。另外听证程序的精细化也对检察官临场应变能力以及综合法律素质有较高的要求,经验较浅的检察官有可能会出现无法胜任听证工作要求的情况,这也是公开听证程序启动的一大阻力。

3、难以把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全国各个听证制度试点的报道来看,大多数的审查逮捕听证会上都会邀请人大代表、新闻媒体等进行听证,综合社会各方的意见,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二者之间的平衡很难把握,有时过于追求社会效果则会影响法律效果。比如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曾就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进行了审查逮捕听证会,有人大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主任、东丽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公安分局副局长、社会代表、新闻媒体等均进行参会。在会上承办人介绍了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就本案提出了相关法律意见,并通过大屏幕就案发时的执法记录进行了播放。参与听证的律师、社会代表等分别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如此固然可以提高审查逮捕的透明度和参与度,但也泄露了本案的证据,影响接下来的侦查,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

三、完善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途径

1、合理确定案件启动范围

实行公开听证的目的是通过构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辩护方的参与平台,通过更为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其积极性不言而喻。另外结合基层院的工作压力,如果通过政策考核等方式要求检察官大范围适用,则容易造成积案。因此,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案件不能适用外,合理划分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解决此问题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此矛盾点主要在于解决刑事司法程序中公平与效率兼顾的问题。对此,检察官应对受理的案件进行梳理筛查,对于一些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自己也认为无需申辩,社会矛盾较小的案件,则完全不必实行公开听证。对于案件相对复杂,社会矛盾尖锐的案件可以优先考虑启动公开听证程序,通过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开性来回应社会的关注,以提升审查逮捕程序的公信力。

2、优化程序启动方式

无论是检察官依职权启动听证程序还是依申请启动听证程序,协调参会人员时间也是启动听证程序的一大难题。对此,检察官应加强同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对于案件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进行提前介入,提前了解案件情况,认为有必要启动公开听证程序的,提前与公安机关、辩护人及其他参会人员沟通,优化办案效率。与此同时,简化启动程序审批制度,建议将决定启动公开听证程序权限下放至检察官。

3、严格证据公开范围

进行公开听证必须要出示案件证据,而基于侦查秘密原则,过早的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透露给犯罪嫌疑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利于接下来案件的侦查。笔者认为,对于出示的证据必须要明确范围,需要公开的证据只要能够明确事实的指向性和证明的程度性即可。在出示证据时,对相关证人及案外人员应隐去个人基本信息等等。在会议开始之前应让与会的其他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严禁将本案信息泄露。

除此之外,提高辩护人的参与度、建立合理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标准、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合理设置检察官权力清单、加强检察人员听证把控技巧等方面也应逐步提升和完善。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公开听证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增加批捕阶段的透明度,追求社会效果,减少社会矛盾。我们在今后研究分析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原则,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平台分享和研讨经验和不足,彼此间相互作用,共同促进,才能实现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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