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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之六)
时间:2024-02-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六

姜某与某烫金材料公司、某印刷物资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172月至6月,某印刷物资公司向某烫金材料公司购买共计28万余元电解铝产品。某烫金材料公司通过姜某承包的某快递公司陆续发货,但某印刷物资公司称仅收到少部分货物,并拒绝支付剩余货款。20185月,某烫金材料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印刷物资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9万余元。诉讼中,某印刷物资公司否认收到全部货物,而某快递公司的快递签收联仅保留半年且无物流电子数据,某烫金材料公司提交的快递面单无签收记录,只能证明其将货物交由姜某收寄,无法证明某印刷物资公司收货情况,苍南县法院据此判决某印刷物资公司支付自认的欠付货款2.5万余元及利息。一审判决生效后,某烫金材料公司又以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某快递公司、姜某赔偿货物损失,苍南县法院判决支持。某烫金材料公司申请执行,某快递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姜某被执行6000余元后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二、监督与再审情况

姜某不服上述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一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均被驳回,遂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姜某提出其有通过微信与客户确认物流信息的习惯,但因手机问题无法提供。苍南县检察院遂委托温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并提取姜某与某印刷物资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梳理发货记录与快递清单的对应关系。苍南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围绕某印刷物资公司是否收到全部货物,现场出示检察机关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组织质证。某印刷物资公司负责人对聊天记录显示货物已签收及自称“我还卡了他二十万的货款”等情况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苍南县检察院综合本案证据,认定某印刷物资公司已收到案涉货物。2021421日、2023314日,苍南县检察院分别就上述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向苍南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苍南县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对上述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均启动再审程序。2022530日,苍南县法院就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姜某已将某烫金材料公司27万余元货物发至某印刷物资公司或其指定地点,并改判某印刷物资公司支付某烫金材料公司货款15.3万余元和赔偿利息损失。某印刷物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11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77日,苍南县法院、检察院就上述运输合同纠纷案共同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在庭前达成和解协议,苍南县法院调解结案。

三、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法治意识淡薄、取证能力有限等因素,导致被动承受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借助检察技术协作,恢复并提取当事人自身难以获取的电子数据,并组织公开听证进行质证,确保查清事实,实现精准监督,让失信者担责,守信者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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